对于使用童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以下处罚:
罚款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其他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加罚
数次使用童工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童工的,同样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加罚三倍。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