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项目质量时,请遵循以下规则:
填写标准
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标准填写为“合格”。
可以附加说明具体达到的标准,如“达到鲁班奖标准”或“达到国优标准”。
注意:新的资料管理规程中质量标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没有“优秀”。
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标准可以填写为“优良”、“合格”或“不合格”三个验收评定等级。
填写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名称填写。
单位工程名称:按照项目划分时确定的名称填写。
单位工程量:只填写本单位工程的主要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时确定的名称填写,并在相应的质量等级栏内加勾。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按照经建设、监理复核的质量结论填写。
外观质量:以单位工程外观评定结论为准。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结论:以单位工程资料核查表结论为准。
评定人
施工单位评定人:施工单位质检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复核人指单位工程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如果实行了监理)。
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人指负责本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员,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字(如果涉及)。
验收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保证实际施工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请根据上述规则填写项目质量,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