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护龄津贴的计算标准主要根据从事本岗位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
每月三元。
教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每月五元。
教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每月七元。
教龄满二十年以上的:
每月十元。
此外,对于护士的护龄津贴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
每月三元。
从事护理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每月五元。
从事护理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每月七元。
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
每月十元。
需要注意的是,教护龄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且在教师或护士不再从事本职工作后,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护龄津贴。
这些标准自1985年起开始实行,旨在鼓励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