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小孩的探视权,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
探视时间:
应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探视,并可以具体到天、小时甚至分钟,以便于双方的交接。
探视地点:
明确规定探视的地点,有时甚至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对于孩子年龄较大时,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安排探视地点。
探视频率和次数:
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协商确定每月探望的次数和具体日期。
探视方式:
探视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以保护父母及孩子三方的权益,并避免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双方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事项:
探视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如果探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以上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遵守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