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工作身份证明:
如工作证、服务证、厂牌、出入证等。
招工招聘记录:
如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考勤记录:
如打卡记录、加班通知等。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如社保缴费凭证、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等。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证言可能不太有可操作性。
职务身份相关证件:
如工作服、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
其他证据:
如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工作记录单、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客户业务记录、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上述某些凭证的真实性。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