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通常由双方父母协商决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概述:
协商决定
探视时间、次数、方式等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结果应写入离婚协议,并遵照执行。
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父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通常,法院会判决每月探视两次到四次,但具体情况会根据案件而异。
特殊情况
如果探视权行使明显影响孩子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不愿被探视,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与对方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