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界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标准如下: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范畴。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
职工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
因工外出受伤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视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以上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申请材料和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