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能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偷税: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
对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
故意隐藏账簿、记账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
擅自销毁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销售后不开具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
故意调整财务数据以达到少缴税或者不交税目的。
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包括:
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应当遵守税法,如实申报纳税,避免采取上述违法手段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