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的赔偿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
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通常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参照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其他补偿
如征收的是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而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在征收土地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