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的发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将传票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
电子送达:
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
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委托送达:
当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如果穷尽以上送达方式,无法找到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报登载开庭事宜,视为完成送达程序。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建议在选择送达方式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