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管制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期起算日
通常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若判决前已被羁押,则从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作为刑期起算日。
刑期截止日
一般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天数,不考虑月份的具体天数。
数罪并罚
当一个人同时被判处多个有期徒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在最高刑期与总和刑期之间确定最终执行刑期。
以上规则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具体应用时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