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户口的落户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房子所在地落户
持有房产证到房子所在地的区户籍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迁入。
获得准迁证后,到户籍所在地(集体户口挂靠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最后,拿迁入单到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以在工作单位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未设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书。
在直系亲属家庭户落户
申请人可以在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在政府提供的租赁性住宅落户
如果申请人在南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申请人和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工作证明或学习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
其他材料:无房证明、无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的承诺书,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等。
办理时限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
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落户方式,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以确保落户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