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免征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结转免税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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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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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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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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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结转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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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
以上步骤说明了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当满足免征条件时,将这部分税额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请注意,这些步骤是基于最新的规定,并且可能会随着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