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评估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委托评估
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在受理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现场勘估
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2人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对车物进行勘估。
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照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并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
评估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书》需经交警大队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评估原则
车辆损失的评估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确保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对于完全毁坏的车辆,按事故发生时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补充鉴定
在修复过程中,如果发现车辆存在未在初次鉴定结论中载明的隐损部位,修理厂及车主应及时书面报告并通知鉴定机构,待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自行选择修理厂
事故受损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
维修与检测
修复后的车辆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确保车辆受损评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后续的维修和赔偿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