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是一种 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主要目的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该组织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并进行集体劳动,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
此外,农村合作社既有别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具有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它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而鼓励发展的组织。
总的来说,农村合作社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