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细则如下: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依据房产的原值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年税率为12%。
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税率为12%。
征收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房屋。
纳税义务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如果产权出典,由承典人缴纳;如果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则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征收方式和期限
征收方式: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殊规定
多套住宅:
2套住宅: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无减除额。
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无减除额。
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无减除额。
生产经营性房产: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减免税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这些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但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