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程序如下:
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
监狱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罪犯的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终审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证明罪犯悔改或立功的具体材料,以及如果罪犯为未成年或老残(非自伤自残)的相关材料。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建议书,应首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
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材料
收到假释建议书的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备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核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
假释的法定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下的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决定与公告
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服刑人所在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如准予假释,要注明假释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建议:
罪犯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执行机关(如监狱)提出假释申请,或者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主动提出假释建议。
监狱在提出假释建议时,应确保所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罪犯在申请假释时,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如实反映自己的改造表现和悔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