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普通话”,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末。以下是普通话相关历史时间线的简要概述:
清末(1902年):学者吴汝纶在访问日本时首次提到“普通话”一词。
1906年:朱文熊首次提出“普通话”之名,用以指称各省通行的语言。
1909年:清政府将北平(现北京)官话定为“国语”。
民国时期:多次制定国语读音,进行国语普及和推广。
1935年: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改组为国语推行委员会,开始全面推广国语。
1955年:新中国成立后,普通话被规定为国家通用语言,并向全国推广。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普通话以北京官话语音为基础,并吸收了一些其他方言的特点,如滦平话的清晰和明确。它作为汉民族共同语,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并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