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是 受国家监管的。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与监管:
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批准的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作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不仅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还受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