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民办大学改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转设为公办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果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校舍、独立师资、独立财务、独立招生)要求,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需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整改或转设
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可以选择转为公办学校或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限制新增派教职工
公办学校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方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需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招生和办学规范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合作或挂牌的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名校办民校公参民的治理
力争用2年时间理顺机制体制,实现平稳过渡。将此项工作分别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名校办民校要求在今年8月底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
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其他相关转设路径
对于独立学院,教育部提出转为民办、转为公办、终止办学三种路径,并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市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并推动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和转设工作。建议民办学校在考虑改制时,详细研究相关政策,并与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改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