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命名要求

思维教育馆 · 2024-12-26 02:56: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民办大学的命名要求如下:

公司组织形式: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名称中必须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简称:

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名称内容: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名称限制:

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包括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非学历教育机构:

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应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名称一致性:

高校名称要与高校所在地区一致,避免学生误解。

其他规定: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字样,不得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字样,不得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晦涩难懂的字样,不得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代称,以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等名称。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的命名要求主要围绕公司组织形式、名称内容、名称限制、非学历教育机构限定词、名称一致性及其他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办学校的名称合法合规,避免误导公众,并符合教育规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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