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就业权: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学历、户籍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应当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不应受到歧视。
自主择业权:
大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职业规划,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单位。他们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强迫、欺诈或歧视,自主决定自己的职业发展和方向。
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并尊重人才。在劳动报酬方面,应实行同工同酬,确保大学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接受就业指导权: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包括宣传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择业技巧指导等。此外,毕业生也有权从社会和合法就业指导机构获取帮助。
知情权:
大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违约求偿权:
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违反协议或合同规定,给大学生造成损失,大学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负有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职责,应当保证推荐过程的公正、及时和真实。
这些权益保障了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