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变更举办者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
民办大学的举办者需要首先提出变更申请。
财务清算
在进行举办者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变更申请需要得到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变更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签订变更协议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且协议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变更协议内容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时,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如果举办者为法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时限要求
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换领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经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后,应当将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报登记机关核准,并换领办学许可证。
保障学校独立运作
变更后,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些要求和程序确保了民办大学举办者变更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以保护学校、师生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建议举办者在进行变更时,仔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审批机关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变更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