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职业大学的名称规定如下:
名称构成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职业技术大学”或“××职业大学”。
地域字段使用
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其他限制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
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名称稳定性
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职业大学的名称规范、准确,并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实践特色,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