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考官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和面试工作。
适用对象包括主考、副主考、巡视、监考人员、流动监考、考务办工作人员等。
责任领导和有关人员视情形连带纳入,实现全覆盖。
违纪违规行为分类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迟到早退、私自顶岗换岗等。
一般性违规行为:失职渎职、应当回避但隐瞒不报、失泄密等。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协助或参与作弊、出现规模性作弊、索贿受贿、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其他考务人员等。
处理方式
当场批评、警告或撤换及通报批评:针对情节较轻的行为。
取消当次或当年及下一年度考务工作资格,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讨:针对情节一般的行为。
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目标绩效奖:针对情节较重的行为。
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或政务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行为。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处理机构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有序,通过明确违规行为分类和处理方式,强化对考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和打击考试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