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
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
教师可以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权: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并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报酬待遇权:
教师应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教师可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培训进修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言论自由权: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依照自己的理解传授知识。
学术自由权:
教师在科研工作中享有不受校方或政府干涉的学术自由权,可以提出并解决问题。
教学自主权: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专业水平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并选择适合的教学材料。
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与其他工作者一样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保障待遇、福利待遇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进行教学、科研以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同时,教师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纪守法、执行教学计划、关心爱护学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