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以下情形下不得取消录用: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此外,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以下情形下也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因此,公务员在特定情形下是 不得取消录用的。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