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工伤方面的法规主要涉及《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是具体规定:
事故报告
建筑企业应当在发生重伤事故后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伤认定
二建发生重伤事故后,建筑企业应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医疗待遇
工伤二级建造师在治疗期间,享受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工伤保险金
工伤二级建造师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二级建造师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发生重伤事故时,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建议建筑企业和二级建造师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伤事故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