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下是关于造价工程师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要求和作用:
鉴定人资质要求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是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人数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司法鉴定鉴定人的人数应至少为两人,且两人都应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鉴定人注册专业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1,不同的项目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注册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进行鉴定,相互之间不能跨注册专业执业。
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委托、受理、审查、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方法的确定、鉴定人的选定、鉴定费用的承担、鉴定程序的正式启动、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以及鉴定人擅自撤销鉴定意见的责任等。
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原则、从约原则和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要求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对待,从约原则强调遵循当事人的有效合同约定,合法原则要求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鉴定意见的采信
鉴定意见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其采信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鉴定意见的内涵、类型及其性质,以及影响造价鉴定结论效力的六种情形。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应携带相关证件并如实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由委托人、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一级造价工程师在司法鉴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不仅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还需遵守严格的鉴定程序和原则,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