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可能面临的罚款情况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问题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措施旨在确保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