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政策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资格制度
1996年,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首次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分别对应不同的资格标准和执业范围。
考试与认证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由各省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经过注册才能执业,注册条件包括具备相关学历和工作经验,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禁止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和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计量与计价、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等。
继续教育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需要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际互认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这些政策和制度旨在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