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立法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人社部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金属冶炼单位5年内达到此比例。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矿山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政策变化
注册审批程序的简化:新规则明确了简化流程,只需经过分专业考试、单位同意和应急管理部的终审。
注册有效期的延长:新规定将有效期延长至五年,降低了持证者的续审频率和压力。
专业分类管理的实施:新规明确了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将受到更为细致的管理,尤其是在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和矿山等领域中,相关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
强制配备安全工程师:特种作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特别是在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等领域。
其他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及重要文件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这些政策和法规共同构成了安全工程师职业发展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并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