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适用情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量偏差: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无适用或类似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 - 中标价 / 招标控制价) ×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 - 报价值 / 施工图预算) × 100%。
信息价格缺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适用情况: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无适用或类似价格: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无适用或类似价格且无法协商: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协商单价和价格
适用情况: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单价,或者虽然有但不适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出申请。
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
其他注意事项
变更通知: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
重新审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这些方法确保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过程合理、透明,并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