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的法律配备要求如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金属冶炼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行业特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合理配备安全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