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依法成立:
协议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证:
如果一级建造师协议经过正规公证处公证,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只能作为参考证据,在诉讼中可能无法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内部约束力:
即使协议没有公证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仍然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内部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不同于法律效力,它可能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挂靠关系的法律效力:
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因此基于挂靠关系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协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在实际签订协议时,务必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双方自愿,并尽可能进行公证,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