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换气次数的规定如下: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
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内,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灭火后的防护区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
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5次/h。
消防水泵房
通风宜按6次/h设计。
办公建筑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应设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可取4次/h-6次/h。
燃煤电厂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
消控室
换气次数取决于消控室的使用情况和需求,一般建议每小时进行3-6次的换气,具体次数应根据消控室的具体情况和人员密集程度来确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各场所的通风效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建议在具体实施时,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详细设计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