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施工许可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有两种形式: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多数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和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施工企业: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质量和安全措施: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资金落实: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依法实行强制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等。
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按规定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其他相关法规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