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执业凭证
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执业地点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权利与义务
权利:
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注册管理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监督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这些条例共同构成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框架,明确了其执业范围、权利义务、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