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违约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包括实际履行和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可以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来减少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非违约方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这些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实行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其他责任
除了上述违约责任外,一级建造师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职业道德责任。
行政责任可能包括罚款、撤销资格等;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追究;职业道德责任可能包括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规范等。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违约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具体责任形式将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建议一级建造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