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编码规则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编号的位数和组成上。以下是最新的一级建造师编码规则:
编号组成
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
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第9到13位表示申请人在初次注册时在注册申请地的省级注册序列号(如果第一个表示为“00001”)。
注意事项
编号中第5位和第6位表示的是取得资格证书的年份,这个年份是指执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日期”而不是“批准日期”。
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注册编号是全国唯一的,无论在哪个地方注册都是一样的,具有全国通用性。
这些规则确保了每个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编号都是唯一的,并且包含了其注册省份、级别、注册时间等关键信息。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仔细遵循这些规则,以确保编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