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法律层级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效力层级具体如下:
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在考核中需要了解这些法律层级关系,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