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二级建造师工程计量调整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工程量清单适用性
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若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无适用或类似项目
若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量偏差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法律和政策变化
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项目特征不符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若出现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确定单价,调整价款。若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发包人批准后调整价款。若清单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提交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发包人批准后调整价款。
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工程量计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不予计量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计量通知
发包人决定进行工程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这些原则和方法确保了工程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承包人和发包人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并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