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职责时,拥有以下国家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审核权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议修改权。
审核施工图纸、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建议权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和管理。
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其人员进行撤换的建议权。
监督和管理权
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检查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照计划进行。
监督工程安全,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协调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面的工作。
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检查和处罚权
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验收和管理权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
签署工程项目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合同履行权
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权
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这些权利保障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作用,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