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地方性法规示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市场的管理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该条例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评标专家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等。
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者,有资格入库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旨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级建造师的执业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提升建筑市场的整体水平和管理效能。建议相关企业和人员密切关注当地出台的新政策,确保合规经营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