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注册要求
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在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并可以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申请注册时,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执业范围
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具体工程规模限制为: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
建筑群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
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职责与义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是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继续教育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注册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相关从业人员仔细研读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