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签订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包括: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主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权消失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仲裁等条款仍然有效。
因此,二级建造师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存在上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合同。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误解或受胁迫而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并在发现可撤销事由后及时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