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劳动保护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者的工资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劳动条件安全卫生,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