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执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权利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参加继续教育。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
注册管理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未达标、受刑事处罚等。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性和执业质量,维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