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其执业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是 存在的。具体来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范围通常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除非是由于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此时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此外,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
因此,二级建造师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需要承担一定期限内的质量保修责任,这包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在缺陷责任期内,也需要对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