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管理制度
一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职责与义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